原告刘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牛志芹,女,系被告郭某妻子。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秀某与被告郭某追索丧葬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君、牛志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某诉称,1、请求依f法判决被告给付父亲郭金满的丧葬费7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刘秀某与文夫郭金满共有郭某、郭瑞两个儿子。2011年郭金满去世,办完丧事结算,被告郭某签字认可还应承担丧葬费7000元。之后,被告郭某为争夺财产,在原告住房贴小字报,谩骂原告,还阻止原告将房屋出租,断绝原告的经济来源。被告与其妻子多次到原告处滋事,让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原告只好搬出去租房住。为此,原告患上乳腺癌,住院治疗花费巨额费用,被告仍是不闻不问,原告现在经济上很困难。为此,原告提出本案诉讼,请法院裁判。被告郭某辩称,原告不是是个主体,本案已超诉讼时效。被告父亲去世后,被告支付老人骨灰盒、烧纸、寿衣等费用约4000元,办完丧事后原告将结余的钱拿走了。2011年6月15日郭某夫妇、郭瑞两口子与中间人杜明臣已经说清,这钱不用给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秀某与其丈夫郭金满共育有二子,长子为本案被告郭某,次子郭瑞。2011年4月15日郭金满去世,被告郭某与郭瑞共同出资办理其父丧葬事宜。事后经核算,共计支出39459元,收取45950元,丧事节余款由原告持有。被告郭某尚欠出资7000元,向原告出具郭某暂欠父亲7000元字条一张。另查明,被告郭某于2014年突发脑淤血,已构成肢体二级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一张、欠条一张;被告提供的涿州人民法院2017冀06**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关心,才能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被告郭某在处理其父亲丧事中虽少出资7000元,但并未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较大影响;鉴于被告郭某患脑淤血已构成残疾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原告追索该款项既有伤母子之情,又不利于处理解决其他家庭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秀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秀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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