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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某、梁某某与梁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秀某、梁某某与被告梁国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秀某、梁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刘秀某、梁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某、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秀某、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李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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