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河五路498号1号楼。
负责人:安晋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并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及元戎
书记员: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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