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刘彩华
李某
翟翔
陈某某
原告刘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唐山市第二橡胶厂退休职工。
被告李某,京秦高速唐北管理处职工。
被告翟翔,唐山市燃气公司职工。
翟翔、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案
被告。
翟翔、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彩华,女,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李某、翟翔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忠印、被告陈某某及被告翟翔、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故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故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雷
审判员:赵玲
审判员:李郝伟
书记员:梁晶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