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3月29日,汉族,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45岁左右,汉族,住威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某某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慧娟
书记员: 张长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