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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祝某、祝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梁格庄镇阳谷庄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昌,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梁格庄镇阳谷庄村,村民。
被告:祝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梁格庄镇阳谷庄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华,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祝某、祝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洁
人民陪审员 李佳华
人民陪审员 郭庆生

书记员: 滑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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