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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第五中学教师,现住曲周县。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村民,住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永锋

书记员:苗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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