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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田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达、侯印超,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代为调解、和解、提出上诉和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
被告刘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肥乡经济开发区民生街中段庞大汽车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刘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瑛珊

书记员:师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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