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文利,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为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刘某某的,但名字误写为刘秀珍。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643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7)黑05民终42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5民终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举示的收据明确标注出借人为刘秀珍,而非刘某某。刘某某在再审审查期间,举示了刘秀珍出具的证明,欲证明案涉款项系刘某某借出,与刘秀珍无关。但刘某某自认该证据系其在一审开庭时取得的,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法庭,故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同时,刘秀珍出具的证明内容与其在(2013)集刑初字第29号刑事案件中作为受害人所作的陈述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玉娟
审判员  张玉波
审判员  段余昆

书记员:张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