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林
王金华
吕某某
吕占超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医院
王志强
孟庆兰
山东省交通医院
营在道
李楠
河北省故城县医院
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秀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建国镇草寺村。
原告王金华(曾用名王春英、王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故城县建国镇草寺村。
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故城县建国镇草寺村。
原告吕占超(曾用名吕占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故城县建国镇草寺村。
被告山东省武城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范承岗,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该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兰,该院医院职员。
被告山东省交通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化一,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营在道,医务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楠,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省故城县医院。
法定代表人韩德荣,该医院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林、王金华、吕某某、吕占超与被告山东省武城县人民医院、山东省交通医院、河北省故城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秀林、王金华、吕某某、吕占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40元,由原告刘秀林、王金华、吕某某、吕占超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林、王金华、吕某某、吕占超与被告山东省武城县人民医院、山东省交通医院、河北省故城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秀林、王金华、吕某某、吕占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40元,由原告刘秀林、王金华、吕某某、吕占超负担。
审判长:李兵开
审判员:李金良
审判员:袁庆芝
书记员:卢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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