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李志明
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韩秦
原告:刘某某,住邱县。
委托代理人:李志明,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邱县新城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孙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秦,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邱县众河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永岭
书记员:郭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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