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福岭,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负责人:杨振君,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东丽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淑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津CQ2127号
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某、郑某某各项损失109973.7元;二、上述赔偿义务履行后,被告刘某某可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帐号
:xxxx6。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在津CQ2127号
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某、郑某某各项损失109973.7元;二、上述赔偿义务履行后,被告刘某某可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三庭。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帐号
:xxxx6。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王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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