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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刘宏彪,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宏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刘宏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刘宏彪给付借款72000.00元及利息;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18年7月23日,原告刘某某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刘宏彪偿还利息和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原告借钱,说要收拾房子买家电。向原告借款72000.00元,说2018年3月15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刘宏彪答辩称,被告现在手里没钱,给不了。被告当时借钱是因小舅子收拾房子管被告借钱,被告想在亲戚那借,但是钱是定期的,没到期,说到期后才能借。所以被告在同事也就是原告那儿借的钱,这笔钱用于收拾房子、买家电了。被告后来去亲戚家取钱时,亲戚出车祸了,就这样亲戚的钱用了,原告的钱被告现在也还不上。被告刘宏彪每月工资2150.00元,孩子每月就得1500.00元到1600.00元,生活只够被告自己,所以被告一时还不上钱。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刘某某提供的证据有:
2018年1月15日借条1张,证明被告欠原告72000.00元一直未还,要求被告尽快还清。
被告刘宏彪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刘宏彪因小舅子收拾房子、买家电没有钱,被告向原告借款7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
以上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宏彪向原告刘某某借款72000.00元事实成立。原告刘某某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宏彪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宏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借款
本金7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宏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晓军

书记员: 许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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