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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晓明(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
田耘
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某,住绥棱县。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继成,该办公室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县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棱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十一)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十一)项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书记员:黄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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