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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姚某某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某某
姚福
蔡某某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姚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在群体性活动场所开玩笑,并相互推搡,三上诉人的行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根据案发经过及被上诉人提供录音、录像资料,原审法院认定了三上诉人造成被上诉人蔡某某损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姚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在群体性活动场所开玩笑,并相互推搡,三上诉人的行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根据案发经过及被上诉人提供录音、录像资料,原审法院认定了三上诉人造成被上诉人蔡某某损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姚福负担。

审判长:李慧娟
审判员:张广全
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李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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