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村民委员会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付,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刘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欢
审判员:佟长永
审判员:陈洪伟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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