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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定州市京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
定州市京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陈战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京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州市砖路镇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战疆,河北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定州市京鑫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建立
审判员:张翠芹
审判员:田爱芹

书记员:朱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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