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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哲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哲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
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哲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刘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邹春光
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
人民陪审员 王成孝

书记员: 运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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