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菲,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建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邱县人,现住。
被告:邯郸市丛台顺盈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环路路南丽水苑以东。
法定代表人:程世通,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6号鑫域国际综合楼B座1单元11层1103号。
负责人:李立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建武、邯郸市丛台顺盈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武及邯郸市丛台顺盈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杨建武、邯郸市丛台顺盈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 杨春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