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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利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福利,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全(原告之父),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喜江,男,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五厂企管法规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会明,男,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五厂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国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狄恒,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男,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福利与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全、被告油公司诉讼代理人曲喜江、夏会明,被告电信国脉公司诉讼代理人梁松、马起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福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69431.63元;2、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7日15时15分,原告乘坐孔令峰驾驶的五菱面包车与被告白清涛驾驶的黑E×××××北京吉普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入院治疗。原告于2016年6月3日起诉索赔,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05民初978号判决书,判由白清涛、孔令峰的工作单位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尚有一笔治疗费没有赔偿,故原告再次起诉。
被告油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亦同意按照事故的主要责任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电信国脉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诉求的数额,应该在法院调查确认是真实的情况下,再由该公司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就此提交了医疗票据,依该票据能够确认该笔费用为69431.63元。再依据本院(2016)黑060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电信国脉公司、油公司应按三七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福利医疗费48602.14元;
二、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福利医疗费20829.4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67.90元,由被告油公司负担537.53元、被告电信国脉公司负担230.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智博

书记员: 关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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