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唐某海港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庄申宁
张建中
杨荣华(河北渤奥律师事务所)
刘琼英(河北渤奥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史立忠,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海港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印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申宁,该公司法务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建中,该公司职工。
追加被告:孙印成,工人。
追加被告:李会文,工人,系孙印成妻子。
追加被告:孟凡良,工人。
三追加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渤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追加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琼英,河北渤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海港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被告孙印成、李会文、孟凡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灼
审判员:张克家
审判员:刘耀
书记员:郝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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