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冯某
于某某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蒋国彬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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