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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
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黑河恒立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280.00元,减半收取后6,14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280.00元,减半收取后6,14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张家双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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