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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授权。
被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282315-0.
法定代表人梁林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扬,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栋25楼。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凡,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邓昌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邓昌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亮

书记员: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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