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鸣,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授权。
被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洲大道西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282315-0.
法定代表人梁林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扬,该公司法务部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栋25楼。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凡,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邓昌太。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三一汽车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邓昌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亮
书记员: 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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