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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圆满,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准备缴纳相应的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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