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
查某某
查某
查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查某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丁山监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查某。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查某。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查某某、查某、查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1、二审认定争议房屋为查茂平个人财产,并认定为遗产不当。该财产是查茂平与周桂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8月28日以12万元购买取得,尽管2001年查茂平与周桂珍离婚,但是不是查茂平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2、被申请人没有提出继承的情况下,确认其对争议房屋享有继承权,程序违法。3、申请人提出要求将房屋过户,有充分证据即借款凭据、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发票、完税凭证等,并且一直占有使用争议房屋,以房抵债的事实清楚。4、仅凭医学出生证明查某是查茂平与夏天顺之子,依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2013年2月4日,刘某某以查茂平已将诉争房屋抵偿欠款27万元为由,将查某、查某某等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将诉争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某仅提交有欠条和诉争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完税凭证)以及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客观事实,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某某与查茂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和房屋产权情况,不能证明该房屋存在处分行为。刘某某认为查茂平生前以该房屋抵偿欠款27万元的而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13年2月4日,刘某某以查茂平已将诉争房屋抵偿欠款27万元为由,将查某、查某某等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将诉争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某仅提交有欠条和诉争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完税凭证)以及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客观事实,但是其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某某与查茂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和房屋产权情况,不能证明该房屋存在处分行为。刘某某认为查茂平生前以该房屋抵偿欠款27万元的而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宜雄
审判员:陈继良
审判员:马文艳
书记员:王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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