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阮某某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阮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秀明、被告阮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出具的欠条,已确认其欠原告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支付欠原告的劳动报酬。被告未向原告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的欠原告劳动报酬数额不对,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且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辩称的欠原告劳动报酬数额不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刘某某放弃要求被告阮某某支付欠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劳动报酬24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阮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出具的欠条,已确认其欠原告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支付欠原告的劳动报酬。被告未向原告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的欠原告劳动报酬数额不对,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且原告对被告的辩称也不予认可,故对被告辩称的欠原告劳动报酬数额不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刘某某放弃要求被告阮某某支付欠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劳动报酬24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高峰
书记员:杨静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