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悦,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梅,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睿与被告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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