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建平,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干驿镇杨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杨某村。负责人:李建华,该村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干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刘刚,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天门市干驿镇杨某村民委员会、天门市干驿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主张解除合同,其林木被毁损与天门市干驿镇杨某村民委员会及天门市干驿镇人民政府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6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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