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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重庆鸿富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前卫,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鸿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号*幢1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5K9U8L。
法定代表人:梁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登淮,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阳,男,公司员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重庆鸿富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洪波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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