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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邵某某等与邵某某、韩进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邵某某
韩进秋
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刘某
邵某某
刘恩煜
陈玉哲
邵亚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进秋。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邵某某之母)。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恩煜,男。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陈玉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亚光,个体。
上诉人邵某某、韩进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0元,退回上诉人邵某某、韩进秋。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0元,退回上诉人邵某某、韩进秋。

审判长:刘玉秋
审判员:李岩
审判员:甄飞

书记员:(兼)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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