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
韩进秋
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
刘某
邵某某
刘恩煜
陈玉哲
邵亚光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进秋。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邵某某之母)。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恩煜,男。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陈玉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亚光,个体。
上诉人邵某某、韩进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0元,退回上诉人邵某某、韩进秋。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预收的诉讼费80元,退回上诉人邵某某、韩进秋。
审判长:刘玉秋
审判员:李岩
审判员:甄飞
书记员:(兼)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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