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冰,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
二原告诉称,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将其宅基和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二原告。因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涉案宅基在使用权上存在争议,宅基地上的坟墓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未迁走,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刘某某将其没有宅基使用证的宅基和地上房屋一并转让给二原告刘某某、曹某某,并答应在2017年清明节迁走坐落在宅基地上的坟墓,二原告支付了房款17万元。
原告刘某某、曹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终结。
本院认为,二原告在未到被告承诺迁坟日期之前,现尚未到期。以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其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没有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曹某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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