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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曾用名刘艳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荣(系刘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年,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宏达路128号。
负责人:孙建龙,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思汉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便民服务大厅。
法定代表人:秦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荣,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时,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仙桃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法官助理陈建 书记员陶锡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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