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全胜。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与被告王全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到2015年8月17日被告王全胜欠二原告本息及服务费共计306000元,被告王全胜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向二原告还款100000元,剩余本金加利息184000元及服务费22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清。
二、如果被告王全胜未能按约还款,被告需支付二原告违约金575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376.5元,由被告王全胜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 人民陪审员 吴立成
书记员: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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