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某
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
谢玉峰
遵化市国某精选厂
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陈某
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瑞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玉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刘瑞某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国某精选厂
投资人:刘爱生
组织机构代码:66528145-x。
住所地:遵化市石门镇义井铺村。
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某与被告遵化市国某精选厂、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某于2014年11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瑞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瑞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瑞某负担。
审判长:王楠
审判员:石国印
审判员:周新成
书记员:许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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