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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宗朝阳、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宗朝阳
李某某
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宗朝阳、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恩

书记员: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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