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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马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郑东凯

书记员: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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