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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范某某等与缪某某、卞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暨原告范某某、缪宜静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缪宜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缪维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和炯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元,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范某某、缪宜静与被告缪某某、卞某某、缪维尚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范某某、缪宜静诉被告缪某某、卞某某、缪维尚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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