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暨原告范某某、缪宜静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缪宜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缪维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和炯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元,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范某某、缪宜静与被告缪某某、卞某某、缪维尚共有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刘某、范某某、缪宜静诉被告缪某某、卞某某、缪维尚共有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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