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
蔡某、深圳同之远运输公司、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深圳同之远运输公司、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深圳同之远运输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佑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深圳同之远运输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佑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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