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秭归县。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坐落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发展大道恒大绿洲小区产权号为5007932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某以与其夫郑建军共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47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董某某名下坐落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发展大道恒大绿洲小区证书号为5007932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刘某与其夫郑建军共有的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47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国
人民陪审员 韩宗辉
人民陪审员 吴承斌
书记员: 邓颖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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