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梅,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刘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任某某、刘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任某某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并以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8000元提供法院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38000元;二、查封被申请人任某某名下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冰冰
书记员:李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