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腊兰
刘小树
黄某某
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长女。
原告刘某某,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二子。
原告刘腊兰,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三女。
原告刘小树,务工。系本案死者刘幼太之四子。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黄某某,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吗xxxx。
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楚王城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许军林,该所所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应诉,参与调解,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8号。
诉讼代表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以下简称四原告)与被告黄某某、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环卫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黄某某和被告环卫所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39585元;2、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付上述损失;3、由本案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某驾驶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低速货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疏忽大意、观察不力,不注意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刘幼太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损害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刘幼太无责任,被告黄某某为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黄某某系被告环卫所雇请的工作人员,该侵权行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被告黄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环卫所承担。鉴于该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案四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不足或免赔部分再由被告环卫所予以赔偿。
综上,本院确定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四原告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四原告200000元;被告环卫所赔偿四原告19585元。待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上述赔偿款项到位后,对于被告环卫所已赔偿部分,由双方凭条据结算。
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200000元。
三、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赔偿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19585元。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对于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已支付款项,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赔付到位后,由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与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凭条据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黄某某驾驶被告环卫所所有的无牌低速货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疏忽大意、观察不力,不注意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刘幼太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的损害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刘幼太无责任,被告黄某某为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黄某某系被告环卫所雇请的工作人员,该侵权行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被告黄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环卫所承担。鉴于该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本案四原告因该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不足或免赔部分再由被告环卫所予以赔偿。
综上,本院确定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四原告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四原告200000元;被告环卫所赔偿四原告19585元。待被告人保财险云梦支公司上述赔偿款项到位后,对于被告环卫所已赔偿部分,由双方凭条据结算。
是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200000元。
三、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赔偿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19585元。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对于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已支付款项,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赔付到位后,由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与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腊兰、原告刘小树凭条据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被告云梦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吴艳军
书记员:李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