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现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高峰、吕志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现国与被告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刘现国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现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5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刘现国负担。
审判长 安丽萍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人民陪审员 马佩云
书记员: 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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