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某
卢广顺
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广顺。
被告张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国祥,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司维、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卢广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我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守峰去世后所花费的丧葬费29179.9元应首先在原单位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发放丧葬费的5414.56元支出,不足部分在张守峰的个人财产中支出,即原告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0164.02元,四被告每人分得张守峰的遗产164.02元。遗属抚恤金是对公民死亡后所在单位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接亲属经济补偿。原告为死者张守峰唯一直接供养人,原告有处分其所有财产的权利,故原告只要求分得张守峰的遗属抚恤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四被告每人应分得遗属抚恤金4370元。被告张某某同意将张守峰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给原告。原告要求分得张守峰的2014年3月份工资,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张守峰该笔工资是否实际支取,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刘某某继承其丈夫张守峰的遗产30164.02元、分
得遗属抚恤金24370元、丧葬费1353.64元。
2、被告张某某继承其父亲张守峰的遗产7459元。
3、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各继承其父亲张守峰的遗
产7459元、分得遗属抚恤金4370元、丧葬费1353.64元。
四、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多分得的张守峰的遗产应返还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张士培、张某某、张某某各负担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张守峰去世后所花费的丧葬费29179.9元应首先在原单位唐山六九水泥有限公司发放丧葬费的5414.56元支出,不足部分在张守峰的个人财产中支出,即原告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30164.02元,四被告每人分得张守峰的遗产164.02元。遗属抚恤金是对公民死亡后所在单位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接亲属经济补偿。原告为死者张守峰唯一直接供养人,原告有处分其所有财产的权利,故原告只要求分得张守峰的遗属抚恤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四被告每人应分得遗属抚恤金4370元。被告张某某同意将张守峰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给原告。原告要求分得张守峰的2014年3月份工资,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张守峰该笔工资是否实际支取,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刘某某继承其丈夫张守峰的遗产30164.02元、分
得遗属抚恤金24370元、丧葬费1353.64元。
2、被告张某某继承其父亲张守峰的遗产7459元。
3、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各继承其父亲张守峰的遗
产7459元、分得遗属抚恤金4370元、丧葬费1353.64元。
四、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多分得的张守峰的遗产应返还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张士培、张某某、张某某各负担475元。
审判长:孙敬韬
审判员:赵国园
审判员:孟海鹰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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