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翟江妹,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某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某市汉滨区南环路南井街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明良,职务,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陕西安某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玉新
书记员: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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