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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瑞,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工务段南岔车间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曙光委6组。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机务段南岔铁路集体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曙光委6组。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3日依法支持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其与三被告已达成和解赡养协议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祖惠

书记员:王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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