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阳儒
书记员: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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