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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某与廊坊市盛某砼业有限公司、赵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玉某
邢少文(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盛某砼业有限公司
赵春花

原告刘玉某。
委托代理人邢少文、边文娟,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盛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仇庄乡大王务四村。
法定代表人赵东泽,职务经理。
被告赵春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某诉被告廊坊市盛某砼业有限公司、赵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刘玉英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锦城小区5-3-1602室房屋一套。
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刘玉英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锦城小区5-3-1602室房屋一套。
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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