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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骆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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