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景新,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南。负责人:史立勇,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宝恩
书记员:华晓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